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