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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期间有关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
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
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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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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