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接盘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再销售,能否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规定,
房地产
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
房地产
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
房地产
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