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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作废了,而对方已经拿去抵扣了,怎么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
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如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应各自及时向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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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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