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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全文作废)(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新政策))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