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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以什么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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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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