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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收)
根
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2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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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更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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