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