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