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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中,政府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