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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 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
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
财会〔2017〕23号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 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 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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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3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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