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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 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 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 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余额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