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一)《发票 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登载开具的发票原件等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查验。)
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 )的规定: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因此,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手续。销售方可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此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