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均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扣除。因此,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作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土地闲置费的不同处理方式,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企业应区别对待,区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