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个人股东将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亦由由个人股东将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评估作价对集团公司增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