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企业不管是否属于免于准备同期资料范围,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一是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二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