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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弥补的亏损怎么处理?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
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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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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