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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发生预收款部份已纳营业税,部份未纳营业税,按文件规定应在2016.12.31日前开具发票,发票怎样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需重复缴纳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并在“未开具发票”填写对应的红字销售额、税额进行对冲。小规模纳税人则无需申报上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