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补征税额在加收利息的同时加征5%的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