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规定,
第十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 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 明确约定。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 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 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 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 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未征得资产评估机 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 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
)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 估报告的,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