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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2011年由同一母公司的兄弟单位无偿划拨转入的固定资产,是按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你司取得该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是2009年后购进的该固定资产则处置时应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