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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是否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文件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增值税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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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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