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