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此规定上述行为需缴纳增值税,若按照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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