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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B,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如果M公司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4规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则M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应该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