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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有个客户有意向合作,跟业务交谈过程中提到出口报关金额用美元计算,收汇是通过他们在境内的人民币账户支付给我司。该业务是否可行?
如收汇是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内的人民币账户则属于以人民币进行收汇,不影响退税。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70号
)
的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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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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