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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支付人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话,是否还有代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机会?还是只能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缴纳税款?
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10]9号
)
规定,
支付人被指定扣缴的情形下,不影响支付人代理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优惠待遇,如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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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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