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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成本取得了专票抵扣后转出,完工后转为自用经营,用于应税项目(如用于经营酒店),修建成本相关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回抵扣?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
增值税
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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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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