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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资生产企业既有出口也有内销,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变更为外资的贸易公司,从国内购买产品出口,变更后,免抵退系统如何处理?是否卸载掉以前的免抵退系统安装免退系统,留底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
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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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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