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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不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9号
)规定,
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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