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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