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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规定,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会计准则中投资 性房地产的分类,并提请委托人参照以下会计准则的要求, 明确评估对象: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 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以经营租 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者开发活动完成后用 于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 对象对应的是个别建筑物单元,还是多个建筑物单元及其附 属设施共同构成的整体。
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 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应当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 产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