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 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 形资产:
(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 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 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 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 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 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