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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按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及相关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
增值税
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
增值税
应税收入、
消费税
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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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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