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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按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