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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受托拍卖商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因此,拍卖行受托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费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