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