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费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另,从事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可开具二手车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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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第二条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