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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如何弥补?
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9号
)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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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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