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什么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
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4.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