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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如何确定应弥补所属年度?当时没有扣除后来还能扣除吗?
资产损失
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
资产损失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
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
资产损失
、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
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
资产损失
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
资产损失
等特殊原因形成的
资产损失
,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
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
资产损失
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
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
资产损失
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
资产损失
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
企业所得税
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
资产损失
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
资产损失
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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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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