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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 政府储备物资盘亏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物资盘亏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 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盘亏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 转销,确定追究相关赔偿责任的,确认应收款项;属于正常耗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