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六条 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确认: (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