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
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
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