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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公司已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是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对于老项目建筑公司可否按简易征收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企业抵扣?还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房地产企业?
对于部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0号
)
第一、二条规定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纳税人销售旧货)外,其他未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开具的,均可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因此,“
营改增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可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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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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