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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文件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
增值税
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
增值税
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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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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