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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发生哪些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三十条  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一) 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二)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三) 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四)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五) 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六) 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七) 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第三十一条  使用企业被取消退(免)税资格的,其库存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当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