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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是否可以结转到5-12月份抵减?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40号
)
规定:“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
增值税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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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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