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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最近在隔壁省承包了一项工程,按规定要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请问预缴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合同原件?
根据2017年3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在线访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
增值税
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你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
增值税
时,可以不提供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并填报《
增值税
预缴税款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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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7年3月27日15:00,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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