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1月1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