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