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为正常开展业务,该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大修,相关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分析,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大修符合《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答:根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本例中,该事业单位发生的租入办公用房大修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
解释4号》)“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
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
政府会计制度